公司類
省警務處 82.04.20. 警刑偵字第38933號函
中央法規
- 保全業法
-
第四條(主管業務)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 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
第五條(保全業之許可登記)
經營保全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 ,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設立分公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