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96.04.30. 經授標字第0962005027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家標準廢止之建議,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採行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廢止。 國家標準經技術委員會併入其他國家標準或為其他國家標準涵蓋時,得逕送審查委員會審 定通過後廢止。 前二項廢止,標準專責機關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並將國家標準名稱刊登標準公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