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新聞類 行政院新聞局 97.06.17. 新版四字第0970420436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十三條
    申請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者,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進口銷售大陸簡體字圖書清冊。 三、大陸簡體字圖書出版社或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出口公司出具該圖書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且得於臺灣地區銷售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協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大專專業學術用書。 二、非屬臺灣地區業者授權大陸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三、非屬大陸地區業者授權臺灣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四、非屬臺灣地區業者取得臺灣地區正體字發行權者。 符合前二項規定之申請案件,應發給申請者銷售許可函。 申請者得憑銷售許可函,辦理進口通關程序。

  • 第十四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申請者應於該圖書之版權頁標示申請人名稱 、電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 第十五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發現有違反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第十三條 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者,其原發之銷售許可函應予撤銷或廢止;被撤銷或廢止銷售許可函逾 三次者,不得再受理其申請。 受託辦理許可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公、協會未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廢止者 ,主管機關得逕行為之;其仍受理申請並發給銷售許可函者,主管機關應逕予撤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