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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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 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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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圖書出版公會或協會(以下簡稱公、協會),辦理許可大陸地區大專專業 學術簡體字版圖書(以下簡稱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事宜。 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主管機關不支付之。 公、協會得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額,向申請者收取手續費。 公、協會受託辦理第一項規定事宜,應訂定申請進口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 在臺灣地區銷售注意事項,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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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請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者,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進口銷售大陸簡體字圖書清冊。 三、大陸簡體字圖書出版社或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出口公司出具該圖書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且得於臺灣地區銷售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協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大專專業學術用書。 二、非屬臺灣地區業者授權大陸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三、非屬大陸地區業者授權臺灣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四、非屬臺灣地區業者取得臺灣地區正體字發行權者。 符合前二項規定之申請案件,應發給申請者銷售許可函。 申請者得憑銷售許可函,辦理進口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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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申請者應於該圖書之版權頁標示申請人名稱 、電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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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發現有違反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第十三條 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者,其原發之銷售許可函應予撤銷或廢止;被撤銷或廢止銷售許可函逾 三次者,不得再受理其申請。 受託辦理許可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公、協會未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廢止者 ,主管機關得逕行為之;其仍受理申請並發給銷售許可函者,主管機關應逕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