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8.10.07. 法律字第1080351509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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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非授益處分之廢止)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 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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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 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