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8.10.29. 法律字第1080351535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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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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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條(行政契約的容許性)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