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10.08.26. 法律字第11003510980號
中央法規
- 信託法
-
第八條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 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 之規定。
-
第六十三條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第六十四條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 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第六十五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 序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
第八十五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