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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13.03.05. 法律字第1130350225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 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 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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