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78.01.10. (78)法律字第0589號
中央法規
-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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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展覽會優先權)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 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
-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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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外國人著作權之取得)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 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 ,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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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節目內容之禁止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