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6.11.20. (86)法律司字第000435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依追晉(贈)官階議卹)
    軍人死亡經追晉(贈)官階者,依其追晉(贈)官階議卹,其增加之撫卹金,並由所屬機關 編列預算支付之。但原階核卹較優者,從其原階發給卹金。

  • 第十三條(請領撫卹金時效消滅)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 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

  • 第十二條(撫卹金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