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86.11.20. (86)法律司字第000435號
中央法規
- 軍人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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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依追晉(贈)官階議卹)
軍人死亡經追晉(贈)官階者,依其追晉(贈)官階議卹,其增加之撫卹金,並由所屬機關 編列預算支付之。但原階核卹較優者,從其原階發給卹金。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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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請領撫卹金時效消滅)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 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
- 公務人員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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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撫卹金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