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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行政院秘書處 91.12.02. 院臺秘字第0910059457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公文副本之抄送)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 適當之處理。

  •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 第九十二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 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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