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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3.08.18. 法律字第0930032444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十四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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