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5.09.04. 法政決字第095003270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者, 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 動有相當影響力者。

  • 第六條(有價證券之定義)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