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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9.11.18. 法律決字第0999047454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 、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採證之法則)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 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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