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0.10.28. 法律字第1000017815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行政行為之誠信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 第五十八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 二、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但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七款 規定與其他公有土地辦理交換者,依財政部核定交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值 。 前項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值。

  • 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締約過失之責任)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 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