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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3.06.27. 法律字第10303506420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 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 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 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 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 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 第十九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 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 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 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第二十條(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除外情形)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 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 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 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 第十三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事人自 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 開之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 開之個人資料。

  • 第二十一條(會計報告書之查核簽證及申報程序)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 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 ,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 ,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 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 第三條
    查閱申報義務人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本 院申請;本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申請查閱資料之內容及範圍。 三、申請查閱之目的或用途。 四、切結遵守對於所查閱之資料,非為提供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五、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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