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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85年5月1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文,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公告會銜發布,有關第三十三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稱法律,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 [修正]
  • 第十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條但書第二款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二、自治條例。
    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法定義務,指非公務機關
    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第十八條所稱安全維護事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
    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 [修正]
  • 第十三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事人自
    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
    開之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
    開之個人資料。

  • [修正]
  • 第十四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
    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修正]
  • 第十五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
    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 [修正]
  • 第十七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
    項第四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
    、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 [修正]
  • 第十八條

    本法第十條但書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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