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5.06.27. 法律字第1050350757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 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第二十四條(戶籍廢止登記義務)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