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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7.02.07. 法字第10725600011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十條
    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三、管轄區域調整裁併者。 四、職掌應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 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 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 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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