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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1.03.21. 交路字第10100056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二十三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 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第三十二條
    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其領用資格喪失者 ,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汽車牌照不需使用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繳銷。 汽車繳銷牌照後重行申領執照時,應繳驗已辦妥之異動登記書及原新領牌照登記書。

  • 第十七條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合作社應報請該管 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合作社名稱,不另發牌照。 前項社員退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 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退社時間,原發牌照不予註銷。

  • 第十八條
    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 照之請領,由合作社檢具社員名冊及社員執業登記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一、有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喪失本辦法第十三條應具備資格之一者。 五、自請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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