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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5.20. 檔徵字第105000221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
    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錄。 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定期公布之,並附目錄使用說明。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案資

  • 第四條
    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收 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 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封口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但案由或 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前項專用封套,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自行統一規格 訂製使用。 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文書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封套上記載 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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