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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8.04.20. 會綜字第0980007510號函
中央法規

  • 三、各機關研擬法案,除應遵照「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應切 實注意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先決定政策目標,再確立可行作法,對於體系架構、應規定事項、授權法規命令 內容及配套法案等應有具體構想。 (二)應同時檢討現行法律,配合研擬必要之修正或廢止,以消除法律間之分歧牴觸、重 複矛盾。 (三)執行法案所需之員額及經費,應有合理之預估;有增加地方自治團體員額或經費負 擔者,應與地方自治團體協商。 (四)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 。 (五)除廢止案外,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 (六)涉及稅式支出者,應依「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七)涉及其他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業務權責者,應有明確之劃分。 (八)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應確有必要,且內容具體明確,避免授權法規命令過多、內容 空洞,並應同時預擬其主要內容及訂定之程序;如就違反法規命令者有加以處罰必 要,應配合於法案中研擬罰則。

  • 第十一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參酌本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行內行環境分析 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 施策略、方法及分期(年)實施計畫。 前項相關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 第一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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