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11.13. 農授金字第1075074585號
中央法規
-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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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辦理催理,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 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死亡、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 無實益。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農會、漁會亦無承受實益。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 ,轉銷為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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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由稽核人員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如經查 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 任,如有違失,由農會、漁會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 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