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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7.15. 農授水保字第1081865227A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七條
    坡地農場規劃時得視場區需要,設置緩衝帶,其水土保持之主要規劃項目如下: 一、安全排水:包括截水溝、排水溝、草溝、跌水、小型涵管、L型側溝、過水溝面等。 二、農路系統:包括農路、園內道及作業道等。 三、用水設施:包括坡地灌溉、水源設施、抽水設施、輸配管設施、蓄水設施等。 四、防災設施:包括截水溝、防風定砂、蝕溝治理、農地沉砂池等。 場區內宜林地、不安定土地及必要保留之土砂扞止林、水源涵養林等應妥為保護,並加強育 林或造林工作。

  • 第四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 審核: 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二、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長度 在一百公尺以下者。 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 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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