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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農業部 112.09.14. 農授防字第1121505498A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二十九條
    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申請程序、應檢具之文件、執行 檢查之程序、步驟與方法、繫留、稽留、隔離屠宰、緊急屠宰、不合格之判定、不合格屠 體、內臟之處理、獸醫師指示、停止屠宰檢查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財團法人或經訓練合格之執業獸醫師執行前項屠宰衛生檢查。 前項受託之檢查業務,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此項受託工作之檢查、檢驗 及簽發證明文件之人員,就其辦理受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二項屠宰衛生檢查,應編列預算。但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超過政 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時,應訂定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取屠宰衛生檢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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