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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法務部78.10.6.(78)法律字第17002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 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 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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