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2.7. (79)農輔字第8159872A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 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0.五公尺 ,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第六條
    申請登記之牧場,所須之家畜禽最少在養頭數如下: 一、種畜牧場:種牛四十頭,種馬二十頭,種羊五十頭,種豬六十頭,種兔一百隻,種鹿 三十頭。 二、種禽牧場:種雞、種鴨、種鵝及種火雞均為五百隻。 三、生產牧場:牛四十頭,馬二十頭,羊一百頭,豬二百頭,鹿四十頭,兔四百隻,家禽 三千隻,或五百頭以上之各種家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