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1.08. 農水字第0980031096號
中央法規
- 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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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水權之停止、撤銷與限制)
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以外之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 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 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