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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45.03.10. 台內勞字第86345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第五條(執行時間之限制)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 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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