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勞工類 內政部 45.04.17. 台內勞字第8823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六、會議之規範。 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 第二十三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及其召集)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 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 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 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 第三條(無一定僱主工人之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來源)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為福利金;必要時得呈 請主管官署酌予補助。

  • 第五條(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 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