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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幼兒園。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 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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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勞工/組織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32年10月23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1字第102013637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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