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委員會 78.01.23. (78)臺勞保二字第0203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第三十條
    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向保險人指定之 代收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 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 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