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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 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 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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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得僅附前項第一款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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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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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5014054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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