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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08.02. 臺八十五勞職外字第17140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 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其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 人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 第六十七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 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 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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