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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05.10. (89) 臺勞保三字第001873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四條(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失能補助費)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 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 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分割、轉讓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三、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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