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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7.22. 環署空字第108004928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四條(專責機關(構))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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