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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3.01.12. 環署水字第6265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下水道使用前之公告事項)
    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 理規章公告週知。 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 。

  • 第二十九條(水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之,並報中央 主管機關。 前項管制區涉及二直轄巿、縣(巿)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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