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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水污染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63年7月11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29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九條(罰則)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 至第三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 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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