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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8.19. 環署水字第0970062015D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建築物之污水處理)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 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規定。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分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 及第二階段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審查。 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 規範設計者,免進行第二階段功能測試審查。 第一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範本設計者 ,得合併辦理第一項之審定登記,並免進行第二階段功能測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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