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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05. (九十)公參字第89036001-0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 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

  • 第二十七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 得拒絕之。

  • 第四十三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限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 拒不到場陳述意見,或拒不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連續拒絕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 調查,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 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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