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01.19. (89)工程企字第8802306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下列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 二、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文書。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 四、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仲裁判斷或宣導資訊。 五、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 六、須為公示送達而刊登之政府採購有關文書或其節本。 七、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資訊。

  • 第二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 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 但不得少於七日。

  • 第五條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 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 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 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 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 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 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 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 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 代之。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 要予以放寬;第三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第三 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 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 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