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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02.21. 工程企字第1020002863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 第三十六條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 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 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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