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1.22. 工程企字第1080100081號函
中央法規
-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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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採購契約範本之訂定及損害責任)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 慣例定之。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 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 採購契約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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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原因) 四十九、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 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