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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海巡類 行政院79.03.30. (79)臺財字第0618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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