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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82.8.14.(82)秘台廳民一字第12471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 第十五條(保險費之計算)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 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 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 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 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 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 由中央政府補助。

  • 第四十六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失蹤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三、災難報告書或其他相關事故證明。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及順序,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所具之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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