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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08.12.10. 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33149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九條(第三人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依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欠缺者,因其訴訟行為 所生之費用,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負擔。 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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