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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8.12.25. 秘台人二字第108003466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當年度研習未滿一年者,事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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