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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10.01.12. 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01454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四十五條(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 將掛號回執附卷。

  • 第五十一條(法律準用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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