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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11.08. 八十六局力字第05088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應錄取而未錄取之補行錄取;不應錄取而錄取之撤銷錄取)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 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 第十二條(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前項分發機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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