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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考選部 95.02.22. 選規字第095000084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正額錄取同項考試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 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 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 分配訓練。

  • 第四條(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 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 第五條(報考類科之限制)
    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 下之限制: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 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 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 等考試。 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 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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