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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96.06.20. 部管四字第0962791208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公開競爭方式)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 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 第六條(高普初考及特考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 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 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 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 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 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 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 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 第十二條(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前項分發機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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